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599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12 月 0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67次會議
- 聲請人
- 方少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551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97號判決,所適用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0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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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551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97號判決,所適用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0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551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97號判決,所適用之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0條、第22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是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僅允許大陸地區人民於「在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後未再婚,其臺灣地區配偶之年逾65歲父母,無其他法定撫養義務人照顧,而有由其在臺照料之需要」時,得申請專案許可長期居留;而未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照顧其在臺無其他法定撫養義務人且年逾65歲之父母時,得申請專案許可長期居留,違反平等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侵害憲法保障之居住及遷徙權與家庭權等語。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67次會議
聲請人
方少威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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