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937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4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2次會議
- 聲請人
- 涂正明、薛亞媚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眷舍事務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二○四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五日制定公布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已於九十六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將四分之三修正為三分之二,並改列為第一項),有違憲疑義,就司法院釋字第七二七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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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眷舍事務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二○四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五日制定公布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已於九十六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將四分之三修正為三分之二,並改列為第一項),有違憲疑義,就司法院釋字第七二七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眷舍事務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二○四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五日制定公布之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已於九十六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將四分之三修正為三分之二,並改列為第一項;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就司法院釋字第七二七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查聲請人涂正明係確定終局判決原告涂春根之繼承人,上開確定終局判決對其亦有效力(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一項參照),故其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聲請人薛亞媚則非確定終局判決之當事人,亦非該判決既判力所及之人,自不得執之聲請解釋憲法,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註銷不同意改建眷戶之原眷戶憑證及權益,卻未給予適當補償,已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系爭規定以是否同意改建計畫作為差別待遇之基礎,亦與平等原則相違。2、釋字第七二七號解釋未宣告系爭規定違憲,惟國防部迄今尚未為任何檢討修正,大法官應補充該號解釋,逕予宣告系爭規定違憲等語。惟查系爭規定業經本院釋字第七二七號解釋釋示在案,且該號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42次會議
聲請人
涂正明、薛亞媚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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