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409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7項及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409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7項(下稱系爭規定一)及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二係以促進農業發展為立法目的,依其規範意旨,如無法以原物分割,並不當然導出得變價分割之結論,惟確定終局判決反藉系爭規定二謂原因事件之系爭土地無法以原物分割,援系爭規定一判決命聲請人等變價分割,變更原有農地分管契約約定之使用狀況,侵害聲請人憲法第15條財產權等語。核其所陳,除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系爭規定一、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范騰方、藍世坪、范意珠、劉欣、陳庚龍、徐惟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