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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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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5905號

解釋日期 87 年 04 月 23 日聲請人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陳欽賢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7 年 04 月 2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92次會議
聲請人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陳欽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審理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五號被告王金昌被訴觸犯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認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審理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五號被告王金昌被訴觸犯懲治盜匪條例案件,認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本件聲請人略稱:聲請人審理台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五號被告王金昌被訴觸犯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強劫而強姦之罪乙案,認該款規定處惟一死刑,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依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聲請解釋憲法。

(二)查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有案。本件聲請意旨無非謂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王金昌酒後駕車,見被害人一人獨自行走,遂萌淫念,騙其上車,載至海邊防風林,人跡罕至處,予以強姦。得逞後,並強劫被害人身上所攜帶新台幣六百三十元等情,核其所陳,係以檢察官起訴之事實為依據,是否應適用懲治盜匪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所定強劫而強姦之罪,尚非無疑。是本件聲請與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所示,法官得聲請解釋憲法之意旨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92次會議

聲請人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陳欽賢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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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47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