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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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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202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聲請人 黃越傑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黃越傑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78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21號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88號刑事判決,以共犯或共同被告之自白互為補強,作為認定上訴人有罪之證據,有違反憲法保障刑事被告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78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21號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88號刑事判決,以共犯或共同被告之自白互為補強,作為認定上訴人有罪之證據,有違反憲法保障刑事被告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78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21號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888號刑事判決,以共犯或共同被告之自白互為補強,作為認定上訴人有罪之證據,有違反憲法保障刑事被告訴訟權及正當法律程序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依序就前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本案司法警察訊問證人係以誘導訊問方式,違反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其證據能力應予排除,確定終局判決未踐行調查程序,以上開證據作為論處聲請人有罪唯一依據,顯有理由欠完備、判決未憑證據之違法,其判決違背法令,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訴訟權之保障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黃越傑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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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95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