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671號
- 公布日期
- 76 年 04 月 0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18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秀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九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許提再審之訴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九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許提再審之訴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前為履行契約事件涉訟,受敗訴判決確定,曾屢以判決違法違憲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又補具理由,認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九號判決適用民法第一五三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顯有錯誤,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廿四條等規定,再請解釋,並求許其再審。既未具體指明確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18次會議
聲請人
吳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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