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85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9年7月12日制定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85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9年7月12日制定公布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益衝突法)第9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1764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顯有法體系之衝突,且在未具有相關證據下即以臆測而過度限制人民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工作權,有違比例原則之疑義。且利益衝突法業於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全文,系爭規定將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等辦理之採購列為除外情形,聲請人仍遭確定終局判決依行為時之系爭規定予以裁罰,係對基本權利之持續侵害,此一適用結果難令人理解與甘服等語。 (三)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查,系爭規定業經本院釋字第716號解釋闡明尚未牴觸憲法意旨在案。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聲請人
許由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