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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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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5302號

解釋日期 84 年 09 月 29 日聲請人 蔣冠莊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4 年 09 月 2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33次會議
聲請人
蔣冠莊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蔣冠莊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九號民事判決違法侵害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蔣冠莊聲請書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九號民事判決違法侵害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訴訟權,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提起之訴訟為確認訴非財產權之訴,台灣地方法院八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九號確定判決誤為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自應予以糾正等語。惟並未具體指陳上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33次會議

聲請人

蔣冠莊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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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0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