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771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3 月 0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 聲請人
- 葉潤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使用執照及聲請再審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七五六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裁字第二五五三號裁定,有違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使用執照及聲請再審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七五六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裁字第二五五三號裁定,有違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使用執照及聲請再審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七五六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裁字第二五五三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按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以九十七年度裁字第四六七○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聲請人不服,第次聲請再審,迭經最高行政法院以一○○年度裁字第一三五五號及系爭裁定,以聲請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首開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並為確定終局裁判,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購臺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興建之社區房屋,未依下水道相關規定興建社區全區污水集中處理系統,而臺中縣政府(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仍以八九工建使字第三三號核發雜項使用執照(下稱系爭執照),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偽造文書罪,侵害其受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財產權,而確定終局裁判均未就系爭執照是否構成違法行政處分予以實質審理,有違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云云。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以系爭裁定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八三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茲並據系爭判決復行聲請,核其所陳,仍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就系爭執照是否合法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何法令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聲請人
葉潤美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