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840號
- 公布日期
- 72 年 12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737次會議
- 聲請人
- 江丁慶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而事終局判決,對於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開業執照之醫師,適用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處以刑罰,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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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而事終局判決,對於經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開業執照之醫師,適用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處以刑罰,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係合法開業醫師,因僱用未具醫師資格之張嘉雄、王振寬二人為輔助人員,於七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對病患陳貴蘭執行甲狀腺腫瘤開刀手術,結果發生患者暫時性失聲,刑事確定終局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七分院七十二年上訴字第五七六號)竟適用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認聲請人與張嘉雄、王振寬共犯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罪,各處有期徒刑一年,惟聲請人係醫師考試及格,領有開業執照之醫師,有執行醫療業務之權,雖僱用張嘉雄、王振寬為輔助人員為不當,亦僅應依醫師法第二十九條判處罰鍰及懲戒,而不得適用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判處非法執行醫療業務之罪刑,該項刑事確定終局裁判顯然侵害其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工作權等情,聲請解釋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對合法醫師不得適用。綜觀聲請人以上所述,無非指摘上開刑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並未指摘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違背憲法,從而其執是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37次會議
聲請人
江丁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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