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2 分鐘讀完・全文 566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12559號

解釋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聲請人 張良印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33次會議
聲請人
張良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簡上字第四號判決所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簡上字第四號判決所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度簡上字第四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對受撫養人確有扶養之事實,乃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認受撫養人之先順序法定扶養義務人即其父母有扶養能力,且聲請人與受撫養人間並無法定撫養義務,故聲請人不得將受撫養人列報為扶養親屬而認列免稅額之見解,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五十五條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3次會議

聲請人

張良印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66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