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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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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375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07 月 15 日聲請人 林顯水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07 月 1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77次會議
聲請人
林顯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當選無效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選上字第九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禁止提起再審之訴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當選無效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選上字第九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禁止提起再審之訴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當選無效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九年度選上字第九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選舉、罷免訴訟,……,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下稱系爭規定),致使其就確定終局判決所認定之事實與同法院九十九年度選上訴字第三二號刑事判決所認定者有所歧異部分,喪失聲請救濟機會,從而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聲請解釋。惟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自不得以系爭規定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7次會議

聲請人

林顯水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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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0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