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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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437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01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79次會議
- 聲請人
- 臺南縣政府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財政部(57)台財錢發字第02912號函、行政院57年2月20日台(57)財字第1350號令與行政院79年4月11日台(79)人政肆字第14525號函」由中央以行政命令形成優惠存款制度,但其利息差額卻直接指定由各級政府負擔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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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財政部(57)台財錢發字第02912號函、行政院57年2月20日台(57)財字第1350號令與行政院79年4月11日台(79)人政肆字第14525號函」由中央以行政命令形成優惠存款制度,但其利息差額卻直接指定由各級政府負擔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中央或地方機關,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聲請解釋機關有上級機關者,其聲請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上級機關對於不合規定者,不得為之轉請,其應依職權予以解決者,亦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九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機關台南縣政府認「財政部(五七)台財錢發字第○二九一二號函、行政院五十七年二月二十日台(五七)財字第一三五○號令與行政院七十九年四月十一日台(七九)人政肆字第一四五二五號函」由中央以行政命令形成優惠存款制度,但其利息差額卻直接指定由各級政府負擔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直轄市、縣(市)之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發生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疑義或爭議,且依其性質均無受中央主管機關所表示關於憲法或法令之見解拘束者,基於憲法對於地方自治制度保障之意旨,各該地方政府固得不經層轉逕向本院聲請解釋(本院釋字第五二七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惟公務人員退休法暨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辦法等及主管機關為執行法令所訂定之有關行政函令均係中央訂定之法令,退休公務人員、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係「政府在公務人員待遇未能普遍提高或年金制度未建立前之過渡措施,其目的在鼓勵領取一次退休金之公務人員儲存其退休金,藉適當之利息收入,以維持其生活」,藉此以達成「國家對於公務人員應照顧其生活,於其年老退休時給予適當之退休年金,以保障其退休後之生活,方符憲法第八十三條設置國家機關掌理公務人員退休、養老等事項之意旨」(本院釋字第二八○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是地方政府依據上開中央法令辦理地方政府退休公務人員、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負擔其利息差額,性質上乃依職權執行中央之法規,並非專屬地方之自治事項,此與前述得不經上級機關層轉逕向本院聲請解釋之事項尚屬有間。地方行政機關就退休公務人員、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差額之預算編列如有執行上之困難,揆諸上開說明及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九條之規定,仍應經由上級機關層轉,俾使上級機關得儘速本於職權,先行與地方政府協商,賦予地方政府人員表示意見之機會,避免有片面決策可能造成之不合理情形,並就法案實施所需財源事前妥為規劃(本院釋字第五五○號解釋參照)。本件聲請既未經由上級機關層轉,核與首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九條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79次會議
聲請人
臺南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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