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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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56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1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 迴避
- 黃虹霞大法官
- 聲請人
- 邱和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強盜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刑事判決,所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98條及第208條規定,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武器對等原則、平等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憲法第16條保障聽審之意旨,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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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強盜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刑事判決,所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98條及第208條規定,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武器對等原則、平等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憲法第16條保障聽審之意旨,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強盜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援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98條及第208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無罪推定原則、武器對等原則、平等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憲法第16條保障聽審之意旨,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持同一判決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389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
(三)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就鑑定之要件,僅規定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選任鑑定人或囑託機關鑑定,完成之鑑定報告只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06條第1項所定形式要件,即具有證據能力,使被告對具備形式要件之不利鑑定意見,幾無爭執其證據能力之餘地,而僅能爭執鑑定結果之正確性與證明力,形同課予被告自證無罪之義務,違反無罪推定、武器平等原則,並構成對被告防禦權之過度限制,已違反比例原則;系爭規定未予被告於法官或檢察官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時,表示意見之機會,與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聽審請求權之意旨有悖;又因目前刑事訴訟法對於鑑定證據之判斷要件明顯欠缺,導致實務操作混亂,使人民遭受不平等待遇,從而系爭規定,顯構成規範不足,並有悖於正當法律程序等語。
(四)核聲請人所陳,僅係對鑑定報告是否具備證據能力法院之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予以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迴避
黃虹霞大法官
聲請人
邱和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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