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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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200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3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3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千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考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343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2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條第7項規定,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明確性原則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等,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8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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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考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343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2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條第7項規定,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明確性原則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等,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8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考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1343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2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3條第3項第1款(下稱系爭規定一)及同條第7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明確性原則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等,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8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367次、第1393次、第1414次、第1424次、第1429次、第1431次、第1434次、第1440次、第1442次、第1443次、第1444次及第1445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仍謂:系爭規定一廢止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及格者之受訓資格,使其失去工作,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憲法第18條應考試服公職權。系爭規定二違反明確性原則,致受處分者之閱卷權與陳述意見權受限,無法得知被評定不及格之評分資料及理由,無從答辯,只能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下稱保訓會)對於受訓人員之訪談內容答辯,不符行政程序法第46條及第102條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第22條保障之程序基本權。系爭規定一、二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23條比例原則及公益原則,且有違明確性原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條、第4條至第7條、第46條、第102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保訓會於最高行政法院所主張的事實,與聲請人實際工作情況不符,及實務訓練機關主管於處理聲請人個案操作不當等語。核其所陳,除部分係爭執主管機關評分及處理不當之認事用法問題外,其餘指摘仍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二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3次會議
聲請人
黃千玲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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