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240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11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7次會議
- 聲請人
- 鍾○(原名鍾○君)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常業詐欺及其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二二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九五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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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常業詐欺及其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二二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九五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常業詐欺及其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二二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九五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六八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與上開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抗字第五九五號刑事裁定合稱確定終局裁判),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判之作成欠缺被害人之警詢筆錄,侵害被告之人權,其程序違法並有牴觸憲法第八條正當法律程序及第十六條訴訟權規定之疑義云云。惟查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並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7次會議
聲請人
鍾○(原名鍾○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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