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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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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14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5 月 07 日聲請人 陳桂蕊等38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5 月 0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陳桂蕊等38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房屋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66號判決,所適用之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府財稅字第10330000500號公告修訂之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2點、第15點、增訂之臺北市35層以下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103年7月起適用),及最高行政法…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房屋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66號判決,所適用之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府財稅字第10330000500號公告修訂之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2點、第15點、增訂之臺北市35層以下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103年7月起適用),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4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7條租稅平等原則、第15條財產權保障、第19條租稅法律原則、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房屋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666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3年2月11日公告修正之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2點(下稱系爭規定一)、第15點(下稱系爭規定二)、增訂之臺北市35層以下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103年7月起適用)(下稱系爭單價表),及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4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牴觸憲法第7條租稅平等原則、第15條財產權保障、第19條租稅法律原則、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聲請人之房屋經認定為高級住宅,致房屋稅捐遽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性質上屬行政規則,卻變更房屋稅條例所規定之稅基,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其判斷高級住宅之標準,又過於抽象空泛,難以理解操作,受規範者既無法預見,亦無從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系爭決議竟肯認系爭規定二並未違法律保留原則及租稅法定主義,二者均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租稅法律主義。2、系爭規定二以高級住宅與否作為稅捐負擔之差別待遇分類,且將高級住宅之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按路段率加成核計,致評估房屋現值時,重複評價路段率,造成重複課稅。系爭決議肯認系爭規定二並未違法律保留原則及租稅法定主義,二者均違反平等原則、量能課稅原則、租稅平等原則,侵害人民之財產權。3、系爭規定一明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之適用,依使用執照核發日或房屋建造完成日認定,如聲請人為都更地主時,並無法預見在取得使用執照後將大幅增加房屋稅負擔,是系爭規定一及系爭單價表均違反信賴保護原則及不溯及既往原則,侵害人民之財產權。4、系爭規定一及系爭單價表,以房屋使用執照核發時間點於103年7月1日前或後,作為應適用之房屋構造標準單價之分界點。此與房屋之造價無關,亦與實質稅負能力無涉,違反量能課稅原則及租稅平等原則,侵害人民之財產權等語。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二、系爭單價表及系爭決議,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陳桂蕊等38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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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378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