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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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87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5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 聲請人
- 楊功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再審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再字第78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642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76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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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再審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再字第78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642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276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再審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再字第78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642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下稱系爭規定一)、第276條第1項、第2項與第4項(下稱系爭規定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三)查聲請人不服其遭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核定不適服現役退伍處分,循序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624號判決(下稱第一審判決)駁回其訴,再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1244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確定。聲請人二度依系爭規定一第13、14款規定,就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均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逾再審法定不變期間而駁回。聲請人分別提起抗告,亦遭駁回。嗣聲請人第三度依系爭規定一第13款及第14款規定,就第一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再字第78號裁定(下稱系爭第三次再審裁定)以其逾系爭規定二第4項5年再審期間而駁回,復經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642號裁定(下稱系爭再審確定終局裁定)以同一理由駁回其抗告。
(四)聲請意旨略謂:參照司法院釋字第446號解釋理由書第1段意旨,人民聲請再審之期間,應自裁判書送達之日起算,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系爭規定一及二所定再審期間起算日之規定,未區分受懲戒處分人於相關刑事裁判之不同訴訟地位等,一律以該裁判確定之日作為再審期間起算日,違反平等原則。又系爭再審確定終局裁定遽依系爭規定二之規定,以聲請人再審之訴已逾5年為由,駁回其再審之訴,顯見系爭規定二悖於憲法第16條規定等語。
(五)查聲請人曾就系爭第三次再審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再審確定終局裁定駁回,本件聲請案爰以系爭再審確定終局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核聲請人所陳,無非爭執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法定不變期間之起算時點,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未見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及二有何牴觸憲法之理由。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聲請人
楊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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