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112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8 月 2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國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薪資等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再易字第120號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教育部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140567號書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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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給付薪資等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再易字第120號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教育部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140567號書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薪資等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再易字第120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教育部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臺教人(四)字第1070140567號書函(下稱系爭書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相對人教師評議委員會於105年7月5日決議不續聘,並以聲請人滿65歲生日(105年11月10日)次日為屆齡退休生效日,剝奪聲請人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之至遲退休生效日(106年2月1日)權利。大學自治非大學獨立,相對人雖有聘任權,但無不續聘及退休權,上開不續聘決議違反教師法第14條有關教師解聘規定,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權及第15條財產權保障之疑義。系爭書函稱應由學校審酌校務發展等因素,本職權辦理私立學校屆齡退休教師之退休生效日,系爭書函無法源依據。如聲請釋憲成功,將得以向相對人求償自105年11月11日至106年1月31日止之薪資、1.5個月年終獎金等及利息等語。
(三)查系爭書函僅係教育部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所詢之個案函復書函,並非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其餘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林國威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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