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616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5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7次會議
- 聲請人
- 葉○來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五一二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七八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乃認該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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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五一二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七八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乃認該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判字第五一二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七八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乃認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確定終局裁定係以聲請人並未據具體事由敘明前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究有如何之再審理由,而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僅反覆主張確定終局裁定及前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認事用法有所不當,對於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客觀上究竟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並無具體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7次會議
聲請人
葉○來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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