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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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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389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01 月 18 日聲請人 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0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01 月 1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0次會議
聲請人
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0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退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一二二二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九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三0九號、第六二五號、第六五0號、第六五七號、第六七四號解釋之疑義,及財政部九十七年一月三…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退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一二二二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九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三0九號、第六二五號、第六五0號、第六五七號、第六七四號解釋之疑義,及財政部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台財稅字第0九七0四五0七九九0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退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一二二二號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九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三0九號、第六二五號、第六五0號、第六五七號、第六七四號解釋之疑義,及財政部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台財稅字第0九七0四五0七九九0號函(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係認上訴意旨未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而以上訴不合法為由,從程序上駁回上訴;因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故應以原審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訴字第三四五號判決為本件據以聲請之原因事件之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三項之授權並不包含納稅義務人提出實額反證之限制,故系爭規定超出母法授權範圍,增加「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之要件,違反租稅法律主義、法律授權明確性及法律保留原則;2、系爭規定以租稅優惠規範自居,欠缺目的正當性,並與核實課稅之本旨相違,違反平等原則及不當聯結禁止原則;3、主管機關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之上開辦法第八條之一規定,係屬確認性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三0九號解釋意旨,其適用應得溯及既往;4、系爭函就「核課確定」所為之解釋,增加稅捐稽徵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所未規定之要件,限縮營業稅退稅可能性,形成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違反法律保留、實質課稅及平等原則等語。聲請意旨所陳有關系爭規定違憲之部分,按事件時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三項授權主管機關決定扣抵比例及計算方法,則系爭規定明定原則上適用比例扣抵法、經核准者得採直接扣抵法之規範,如何能謂逸脫母法意旨;且系爭規定亦設有採直接扣抵法之可能,該方式如何超出母法授權範圍,聲請人均未具體說明。故其主張,實係爭執系爭規定應為如何之解釋,核屬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謂業已具體指明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至聲請人主張系爭函違憲部分,查系爭規定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經主管機關修正,係屬實體法規變動,發生於法規修正前之行為,仍應適用行為時之有效規定;系爭函縱經宣告違憲而不應予援用,聲請人依行為時有效之系爭規定調整計算營業稅額,如何有適用法令錯誤而致溢繳稅款發生,故有權利保護必要,聲請意旨並未有所論述。況經核系爭函之規範文義,係謂系爭規定修正前營業人已自動補報繳營業稅,且依法於三十日內申請更正、退稅或表示不服之案件,該爭議於系爭規定修正時尚未依法確定者,可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則系爭函如何就一般自動報繳、補報繳營業稅,而營業人並未依法申請更正、退稅或表示不服案件之核課確定要件作有規範,因而如何不法侵害聲請人之憲法上權利,聲請書中亦未予敘明。是聲請意旨關於系爭函違憲之主張,難認業已具體指陳憲法上權利保護之必要性,亦難謂就系爭函於客觀上牴觸憲法之處已為具體指摘。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0次會議

聲請人

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0逸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615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