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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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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970號

解釋日期 92 年 01 月 24 日聲請人 吳聰龍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2 年 01 月 2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09次會議
聲請人
吳聰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一二七號訴訟進行中之案件,所應適用之肅清煙毒條例,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一二七號訴訟進行中之案件,所應適用之肅清煙毒條例,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一二七號訴訟進行中之案件,認肅清煙毒條例之特別立法理由因動員戡亂時期宣告廢止而不復存在,其規定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且前開條例既經廢止,依刑法第二條從輕從新原則以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後段規定,自應適用刑法鴉片罪論處,法院適用前開條例判處聲請人死刑,有違憲法第十五條生命權保障之規定,聲請解釋。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係指聲請人已經依法定程序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本件所涉及者係訴訟進行中之案件,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09次會議

聲請人

吳聰龍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第2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7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