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524號
- 公布日期
- 94 年 03 月 0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58次會議
- 聲請人
- 邱禎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採隱匿偷拍方式執法,有違憲之虞,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採隱匿偷拍方式執法,有違憲之虞,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採隱匿偷拍方式舉發聲請人之交通違規事件,有違反憲法第八條、第二十四條及行政程序法規定之虞,聲請解釋憲法。查其所陳,係主張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未採其證言且未行言詞辯論程序,違反行政訴訟法;又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之執法方式違法不當。二者均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法令有所指摘,更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本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58次會議
聲請人
邱禎清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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