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362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3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5次會議
- 聲請人
- 呂台年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一七0四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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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一七0四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一七0四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七號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從個人帳戶提領現金,支付原因案件土地買賣交易中所需之佣金費用,然確定終局判決依據實質課稅原則,逕自認定捷年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方為土地買賣交易之主體,從而強令身為公司負責人之聲請人負擔扣繳義務,明顯違反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並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租稅法律主義云云。核其所陳,僅在指摘法院認事用法及判決結果有所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規定於客觀上發生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因而致其憲法上權利受有如何之侵害;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5次會議
聲請人
呂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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