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096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1 月 1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9次會議
- 聲請人
- 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瑞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六六七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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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六六七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判字第六六七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一百十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既係以所漏稅額作為罰鍰金額之計算基礎,又未設罰鍰最高額及最低額之限制,顯見上開規定應屬漏稅罰之性質,亦即必須納稅義務人有逃漏稅捐之客觀結果事實存在,始得加以處罰,然確定終局判決認定系爭規定係屬行為罰,另系爭規定依所漏稅額處以一倍以下之罰鍰,又無合理最高額之限制,顯已逾越處罰之必要程度而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並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云云。查聲請人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9次會議
聲請人
台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瑞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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