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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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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540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聲請人 孫0鈞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05次會議
聲請人
孫0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三號刑事判決,未認定檢察官對聲請人所為之拘提違法,有違反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三號刑事判決,未認定檢察官對聲請人所為之拘提違法,有違反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一0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三號刑事判決,未認定檢察官對聲請人所為之拘提違法,有違反憲法第八條保障人身自由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九九二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其所陳,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判決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判決究係適用何法令及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5次會議

聲請人

孫0鈞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3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