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368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3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2次會議
- 聲請人
- 楊0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一0九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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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一0九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一0九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未依專利法第六十四條規定認定聲請人之專利權受侵害之事實,與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意旨相違。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認事用法所表示之見解,尚不得為聲請憲法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2次會議
聲請人
楊0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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