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522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5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8次會議
- 聲請人
- 許○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四○三九號裁定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九三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改制前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判字第一二七號判例及中華民國七十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四條前段規定,有牴觸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第二項、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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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四○三九號裁定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九三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改制前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判字第一二七號判例及中華民國七十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四條前段規定,有牴觸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第二項、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贈與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四○三九號裁定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九三四號判決(以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行政法院六十二年判字第一二七號判例(以下稱系爭判例)及中華民國七十年六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四條前段規定(以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第二項、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等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例單憑資金存入他人帳戶之事實,擬制為無償贈與而課稅,淘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第二項「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法定課稅要件,有違租稅法律主義;另系爭規定應屬違反協力義務之行為罰,卻按「核定應納稅額」裁處一至二倍罰鍰,無合理最高上限,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又相較於所得稅法及營業稅法關於怠報、滯報之裁罰規定,以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故意過失漏報及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漏稅罰規定,系爭規定顯然過苛,有違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核其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泛稱系爭判例及系爭規定有上開違憲之疑義,並未具體客觀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系爭判例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8次會議
聲請人
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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