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490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丁致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中院麟刑旭字第1100047498號函、最高法院書記廳109年3月31日台文字第1090000234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附民上字第15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4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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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中院麟刑旭字第1100047498號函、最高法院書記廳109年3月31日台文字第1090000234號函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附民上字第15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4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中院麟刑旭字第1100047498號函、最高法院書記廳109年3月31日台文字第1090000234號函(下併稱系爭函)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請人誤植為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附民上字第151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4項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24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遭遇至少7次非法逮捕,曾多次報案、提出告訴,卻遭系爭函拒絕受理,確定終局判決亦未開庭而直接結案,均未依憲法第8條第4項於24小時之內依法處理,故聲請解釋該條文之適用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系爭函並非上開大審法條文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其餘所陳,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丁致良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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