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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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54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4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1540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榮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監獄行刑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80號判決,所適用之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2條規定、收容人違規情節及懲罰參考標準表及嘉義監獄管教實施要點及作息時間表,有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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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監獄行刑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80號判決,所適用之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22條規定、收容人違規情節及懲罰參考標準表及嘉義監獄管教實施要點及作息時間表,有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80號判決所適用之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18條(下稱系爭規定一)、第22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收容人違規情節及懲罰參考標準表(下稱系爭標準)及嘉義監獄管教實施要點及作息時間表(下稱系爭要點),有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不服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以其違反系爭規定一第1項第2款規定,依監獄行刑法第76條第1、2、6款規定所為特定期間內「訓誡、停止接見3次以及停止戶外活動7日」之懲罰,經申訴程序後,提起行政訴訟。嗣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號行政訴訟判決駁回,再經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復據確定終局判決向本院聲請解釋憲法。
(三)聲請意旨略謂:監獄行刑法第76條對受刑人違背紀律事項,並未具體明確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命令予以規範,法務部逾越法律授權範圍,違法授權非法制定系爭規定二,由監獄自行以內部規定行政規則訂定系爭要點,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又系爭規定一概括授權立法的規定,究竟源自何項法律規定,亦非屬明確。矯正署所定系爭標準,既無母法依據,況系爭要點為行政規則,故系爭規定一欠缺法律授權依據,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等語。
(四)核其所陳,無非主張系爭規定一、系爭規定二、系爭標準與系爭要點均欠缺法律授權依據,因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惟查系爭規定一與系爭規定二係依據監獄行刑法第93條之1所訂定,系爭標準則屬行政規則,此均為聲請人所不否認,則其究有何牴觸法律保留原則而違憲,並未見具體敘明。至系爭要點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154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
聲請人
吳榮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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