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010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10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 聲請人
- 廖○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國易字第六號民事判決,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規定,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國易字第六號民事判決,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國易字第六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作權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有勞動政策不當以及其所屬公務員未善盡人力稽核職責之情事,致聲請人工作權受有損害,惟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未適用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令勞委會向聲請人負起損害賠償責任,有適法不當之嫌等語。查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尚不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聲請人
廖○綢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