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415號
- 公布日期
- 104 年 03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9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麒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智全字第一一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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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智全字第一一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三年度智全字第一一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一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民事訴訟依法繳納裁判費雖為必備程式,然聲請人係因檢舉犯罪,該刑事案件不應與民事訴訟程式相同,否則即有限制其請求損害賠償與刑事犯罪處罰之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所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究適用何法律及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9次會議
聲請人
王麒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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