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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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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851號

解釋日期 97 年 07 月 11 日聲請人 陳○雄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7 年 07 月 1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25次會議
聲請人
陳○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檢舉獎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八九○號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檢舉獎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八九○號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檢舉獎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一

八九○號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等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其向臺中市政府檢舉第三人違反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七條,遭函覆告知受檢舉案件並非該條適用範圍,聲請人乃主張因同法第四十四條及其授權所訂定之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有獎勵金之設,故除維護公益外亦兼具賦予檢舉人請求權之意,職是該函覆已影響其領取檢舉獎金,故性質為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行政處分,然仍遭受理訴願機關及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以該函覆非行政處分,而程序不合法遞予駁回。其繼而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一八九○號裁定,以抗告無理由而裁定駁回確定在案。遂認該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有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訴訟權保障、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等云云。查其所陳,僅係爭執上開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定對函覆究屬觀念通知抑或行政處分而為認事用法當否之指摘,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確定終局裁定本身及其適用法律所表示之見解,並非屬得聲請解釋憲法之範圍。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5次會議

聲請人

陳○雄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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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23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