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撫卹事件,認前行政法院(現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一九三號判決,所適用之軍人撫卹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第七款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等規定,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生存權保障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撫卹事件,認前行政法院(現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四一九三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軍人撫卹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第七款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等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生存權保障之意旨,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七次、第一三一一次、第一三一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仍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對改列殘等原因事實與因果關係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6次會議
聲請人
楊○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