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532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2 月 05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422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4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氏碧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就業服務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522號判決,所適用之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1款及第74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平等權、居住遷徙自由、工作權、比例原則及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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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就業服務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522號判決,所適用之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1款及第74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平等權、居住遷徙自由、工作權、比例原則及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就業服務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522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1款(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74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一之效果為羈束處分,如符合該款事由即廢止聘雇許可,並依系爭規定二令其出國,毫未審酌個案違法情節之輕重,不問外國人該當各款事由之背景緣由為何,一律處以最嚴厲之驅逐出境手段,未予外國人改正之機會,顯然違背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最小侵害原則。2、系爭規定一以是否具有本國籍為區分標準,不問外國人工作之動機及背景緣由,亦未考量係有償、無償,或為一次性、偶發性,一概禁止從事許可範圍以外之工作,有涵蓋過廣之情形,又其違反效果為驅逐出境,所採取手段甚為嚴重,此種差別待遇並不合理,違反憲法第7條對平等權之保障。3、系爭規定一所規定「工作」之內容為何,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司法實務上,迭有爭議,見解前後不一,對於本款規定之受規範者(即外國人)而言,甚難預見處罰之範圍態樣為何,顯然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等語。
(三)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及二,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422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4次會議
聲請人
張氏碧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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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森林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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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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