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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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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011號

解釋日期 97 年 12 月 05 日聲請人 盧○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7 年 12 月 05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32次會議
聲請人
盧○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告訴妨害自由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二○號刑事判決所載「查公訴人所提出之孫○媃手寫資料,……係傳聞證據」,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等規定,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告訴妨害自由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二○號刑事判決所載「查公訴人所提出之孫○媃手寫資料,……係傳聞證據」,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等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告訴妨害自由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二○號刑事判決所載「查公訴人所提出之孫○媃手寫資料,……係傳聞證據」,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等規定,聲請解釋憲法。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尚不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疑義問題。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2次會議

聲請人

盧○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7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