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020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5 月 1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7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鎮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簡字第二五四號簡易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一一六二號裁定,所適用之土地稅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二七五號、第四二0號解釋之疑義,聲請…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簡字第二五四號簡易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一一六二號裁定,所適用之土地稅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二七五號、第四二0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簡字第二五四號簡易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一0一年度裁字第一一六二號裁定,所適用之土地稅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下併稱系爭規定一)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司法院釋字第二七五號、第四二0號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應以上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簡易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以公共設施是否完竣,作為區別都市土地課徵田賦或地價稅之標準,未慮及公共設施完竣之土地仍有持續作農業使用之可能,且公共設施完竣與否與兩稅制轉換間,並無實質關連性,而有違司法院釋字第四二0號解釋有關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之意旨;系爭規定二未以故意過失為處罰要件,與司法院釋字第二七五號解釋意旨不符云云。查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一、二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7次會議
聲請人
李鎮輝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