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959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10 月 0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28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家上字第六四號民事判決,適用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四○號、二十七年上字第三一六號及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八一三號判例,駁回上訴,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認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家上字第六四號民事判決,適用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四○號、二十七年上字第三一六號及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八一三號判例,駁回上訴,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訴訟未經合法代理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家上字第六四號民事判決,適用最高法院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二四○號、二十七年上字第三一六號及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八一三號判例,駁回上訴,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惟查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已依法定程序窮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聲請人就上開高等法院之判決提出上訴,因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高等法院裁定駁回其上訴,就該裁定既得提起抗告,尋求救濟,卻未提起抗告,逕行聲請本院解釋,顯未依法定程序窮盡審級救濟途徑。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8次會議
聲請人
王○祥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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