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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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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170號

解釋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聲請人 陳建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0 年 07 月 16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陳建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92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92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592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上開最高法院判決,係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908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並未具體指摘該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上訴係不合法律上程式,而判決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法院僅憑證人1人前後不一且屬傳聞之證詞,未查證實際販賣毒品之來源者,即判決聲請人販賣第一級毒品有罪,並使聲請人無從依法減刑,已違反證據裁判及調查主義。另聲請人販賣毒品僅有1次,交易金額僅新臺幣1千元,被判決有期徒刑15年2月,重罰亦已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綜上,確定終局判決顯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未經最高法院糾正,爰聲請釋憲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及其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陳建明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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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86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