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7513號
- 公布日期
- 93 年 10 月 2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51次會議
- 聲請人
- 魏廣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年資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五一九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年資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五一九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年資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五一九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主張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而未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進用聲請人係屬違法,及上開裁定認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申復將其前任職該鐵工廠約僱「幫工程司」之年資辦理補送銓敘部登記備查,無法辦理之復函,並非行政處分,乃違背憲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云云,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上開確定終局裁定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陳該裁定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51次會議
聲請人
魏廣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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