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81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12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7次會議
- 聲請人
- 永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81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70年台再字第212號判例,有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但書及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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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81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70年台再字第212號判例,有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但書及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81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最高法院70年台再字第212號民事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有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2項但書(下稱系爭規定)及憲法第16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71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仍謂:系爭規定原予當事人請求司法救濟之機會,但最高法院自行編定系爭判例限制系爭規定之適用,及確定終局裁定未適用系爭規定,逕依系爭判例為裁判,均已違反憲法第16條對人民訴訟權之保障等語。核其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判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7次會議
聲請人
永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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