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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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485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1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 聲請人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假處分及撤銷假處分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075號、106年度裁字第171號裁定,排除大學法第19條之優先規定,而適用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行政訴訟法第302條及第295條規定,及以實質援用同法院98年7月份第1次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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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假處分及撤銷假處分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075號、106年度裁字第171號裁定,排除大學法第19條之優先規定,而適用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行政訴訟法第302條及第295條規定,及以實質援用同法院98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為由,為聲請人不利之裁判,顯然牴觸憲法第11條、第22條、大學法等規定保障之大學自治、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參編第13條暨其一般性意見第13條、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前段等規定,主管機關教育部亦與監察院意見相悖,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及言詞辯論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假處分及撤銷假處分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075號、106年度裁字第171號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排除大學法第19條之優先規定,而適用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之1第2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一)、行政訴訟法第302條及第295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二),及以實質援用之同法院98年7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為由,為聲請人不利之裁判,顯然牴觸憲法第11條、第22條、大學法等規定保障之大學自治、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參編第13條暨其一般性意見第13條、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前段等規定,主管機關教育部亦與監察院意見相悖,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及言詞辯論。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剝奪大學就其聘任之教師不適任時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人事自主權,並要求大學暫時聘任不適合之教師,已侵害憲法保障之大學自治;大學與高中以下學校不同,就教師聘任方面,大學法應優先於教師法規定適用,依目前擬定之「大學依大學法第19條辦理教師不續聘作業參考原則草案」內容,可證大學法應為教師法之特別法,監察院106年度教調字第40號調查意見亦採此見解,而與教育部見解歧異,應有統一解釋之必要;系爭規定一及二得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命大學須暫時繼續聘任不適任教師,顯已對教師為過度之保護而侵害大學自治,亦影響對學生基本權之保障,與世界人權宣言第26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參編第13條暨其一般性意見第13條、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前段等規定相違,系爭規定一所謂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規定亦破壞契約自由,已牴觸憲法第7條、第11條及第23條規定。確定終局裁定所實質援用之系爭決議認不續聘處分於等待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前,尚未生效,推論有暫時繼續聘任關係以保障教師權益之必要,亦屬違憲等語。
(四)經查,確定終局裁定雖依系爭規定一作成聲請人應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不續聘案前暫時續聘相對人之假處分,然該假處分之效力,已於主管教育機關即教育部於108年1月30日核准聲請人之不續聘處分,並經由聲請人通知不續聘當事人在案時,解除條件成就而失其效力。故聲請人與不續聘當事人間目前已無聘約關係存在,是本件聲請已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次查,系爭規定二部分,聲請人未具體指摘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系爭決議亦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或援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聲請統一解釋部分,聲請人並未指摘確定終局裁定與不同審判系統(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何一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何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有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上開聲請解釋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言詞辯論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聲請人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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