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514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1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佳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土地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773號裁定,適用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條例第2條第1款及第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之理由相互矛盾,且無救濟途徑,有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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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土地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773號裁定,適用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條例第2條第1款及第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之理由相互矛盾,且無救濟途徑,有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徵收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裁字第1773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條例第2條第1款及第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下併稱系爭規定)之理由相互矛盾,且無救濟途徑,有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駁回聲請人抗告,理由矛盾且限制聲請人之司法救濟權益,自屬違憲;系爭規定係桃園縣政府為執行土地徵收條例而訂定,其中關於拆遷戶自行拆除部分,與憲法相牴觸等語。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係以聲請人抗告之提起與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不符,予以駁回,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以系爭規定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其餘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尚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02938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3次會議
聲請人
陳佳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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