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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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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957號

解釋日期 92 年 09 月 26 日聲請人 立法委員廖本煙等七十七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2 年 09 月 2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29次會議
聲請人
立法委員廖本煙等七十七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立法委員本於職權所表現之言行舉止,是否逾越憲法第七十三條言論免責權之範疇,有釐清之必要,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立法委員本於職權所表現之言行舉止,是否逾越憲法第七十三條言論免責權之範疇,有釐清之必要,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立法委員聲請解釋憲法,須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略以本院釋字第四三五號解釋仍有左列疑義而聲請解釋:一、對於憲法第七十三條有關「院內言論」範圍之界定,及言論範圍限於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但所謂「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未臻明確;二、立法委員於院內發表誹謗性言論是否仍在憲法第七十三條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三、司法機關於偵審時,得否依前開解釋認定「得」或「應」排除議會自律原則之適用,自行認定言論免責權之界限而排除立法委員之刑事責任?按本院釋字第四三五號解釋以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關於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其闡釋已甚明確,不生應予補充解釋之問題,核其所述,僅係具體個案中事實認定之爭執;又關於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界限問題及議會自律原則之內涵,業經本院釋字第一六五號、第三四二號、第三八一號及第四○一號等解釋闡釋在案,亦無另行解釋之必要。此外立法委員之具體行為是否逾越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由審判機關依具體個案加以審查作成判斷,尚非本院職權。至於個案中受不利判決之人,應依循法定程序救濟,經確定終局裁判後,如認其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仍得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併此敘明。綜上所述,聲請意旨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29次會議

聲請人

立法委員廖本煙等七十七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3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6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