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蔡宗恒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四二號刑事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四二號刑事判決,對聲請人犯行適用刑法第三二○條第一項竊盜罪,而非刑法第三三七條侵占罪,論罪科刑,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指摘法院適用法規錯誤,而非主張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首開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15次會議
聲請人
蔡宗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