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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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806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8 月 1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1次會議
- 迴避
- 黃瑞明大法官
- 聲請人
- 翟良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所得稅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30號判決、102年度裁字第1591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4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5月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第2段及第3段就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及第9款之解釋,增加法律所無之納稅義務,有牴觸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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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所得稅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30號判決、102年度裁字第1591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4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5月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第2段及第3段就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及第9款之解釋,增加法律所無之納稅義務,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9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所得稅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30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102年度裁字第1591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14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5月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第2段及第3段就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及第9款之解釋,增加法律所無之納稅義務,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9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查聲請人曾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89號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一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並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一以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一及二為確定終局判決(以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決議第2段關於營利事業經營其經營事項包含勞務之提供者,應屬所得稅法第8條第9款規定「經營」之範圍;以及第3段將「勞務既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後,其經營事實始得完成」,作為第9款規定在我國「境內經營」之態樣之一部分,皆與所得稅法第8條立法意旨不合,增加法律未規定之課稅條件,有牴觸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係就法院如何適用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及第9款所為之事實認定及法律見解為爭執,惟對系爭決議如何違反一般法律解釋方法或不符法律之立法目的、租稅之經濟意義與實質課稅原則而有牴觸租稅法律主義之疑義,仍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1次會議
迴避
黃瑞明大法官
聲請人
翟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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