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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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323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彭宥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加重詐欺等案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39號刑事判決,否准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合併由其一法院管轄或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管轄,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亦不符正當程序法律原則,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3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否准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規定合併由其一法院管轄或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管轄,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亦不符正當程序法律原則,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下稱前聲請案),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其聲請意旨除引據前聲請案之聲請書內容外,並略謂:聲請人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具狀聲請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經該法院以系爭判決違法裁定否准,未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移送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之,明顯違法,造成聲請人未能依相關法律尋求救濟,違背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聲請人於刑事訴訟法第6條相關規定之權利,遭系爭判決公權力之侵害,不符正當程序法律原則,只能以系爭判決為聲請釋憲所據之確定終局裁定;系爭判決既已駁回聲請人有關合併審判之聲請,於此範圍內,相關訴訟救濟程序已完成用盡審級救濟之程序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仍繫屬相關法院審理中,故系爭判決並非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聲請人主張其係就系爭判決中駁回其合併審判之聲請部分聲請釋憲,並認系爭判決中該部分相當於確定終局裁定,因而符合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等語,僅屬其主觀之見解,尚非可採。況其所陳,亦僅屬對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系爭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彭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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