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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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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635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12 月 09 日聲請人 陳映彰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12 月 0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82次會議
聲請人
陳映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戶政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五九三號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戶籍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限制並剝奪聲請人之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戶政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五九三號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戶籍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限制並剝奪聲請人之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戶政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五九三號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戶籍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限制並剝奪聲請人之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聲請意旨,係指摘上開判決認定聲請人非戶籍法第四十六條所謂之利害關係人,自不得申請辦理李陳玉英、蔡趙滿玉之戶籍更正登記,因而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駁回聲請人之訴,有牴觸憲法之處云云,顯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上開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究發生有何牴觸憲法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2次會議

聲請人

陳映彰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9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