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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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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412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聲請人 吳東法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吳東法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認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智慧財產權法院105年度民專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認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智慧財產權法院105年度民專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認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智慧財產權法院105年度民專上字第35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法院筆錄未附記聲請人之異議,已是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16條規定之違背法令,嗣法院駁回其更正筆錄之聲請,復駁回其聲明異議,確定終局裁定又以聲請人未提出律師委任狀等,駁回抗告,系爭規定成為法官玩法的條文,應立即廢除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吳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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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96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