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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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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296號

解釋日期 106 年 03 月 17 日聲請人 林怡君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6 年 03 月 1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55次會議
聲請人
林怡君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12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000390050號令,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9條、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12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000390050號令,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9條、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112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000390050號令(下稱系爭令),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9條、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下稱系爭條例)第1條、第2條、第3條規定,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者,係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產製及進口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解釋上「合併」、「分割」共有之房屋及土地,應不包含於「銷售」之文義範圍內,縱認分割共有物合於上述「銷售」行為,裁判分割共有物因屬非自願性移轉所有權,應依系爭條例第5條第9款規定排除課稅,是系爭令將裁判分割共有物納入系爭條例之課稅範圍內,顯然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及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令究有何違憲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5次會議

聲請人

林怡君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第19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24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